保障律师及时获得承办案件法律文书的权利

2016-09-18
摘要:


  作者:杨择郡、谢晓惠,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作者向中国律师网投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陆续出台,“两院三部” 于2015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体现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高度重视。但是,当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仍然复杂,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加之近年新出现的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叠加一起,削弱了律师调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在法律法规赋予律师的众多权利中,律师依法及时获得承办案件法律文书的权利,是一项贯穿整个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诉讼和仲裁过程中,既是执法主体、复议机关、司法裁判者与当事人之间信息沟通与传递的桥梁,又是连接不同程序之间的基本权利,但在实践中往往被各方所忽视,以致给当事人和律师造成种种困惑和不便。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律师执业中公权力机关 在行政执法、复议、司法裁决和仲裁裁决过程中所发生法律文书依法及时送达给律师进行必要的规范,以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
  二、律师有权及时获得承办案件的法律文书
  (一)律师获得承办案件法律文书的权利的定性
  从实质上看,该权利具有三重性质:既是公民知情权的延伸,亦是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扩张,更是律师的一项基本执业权利。
  1、公民知情权的延伸
  法律文书承载着案件信息,律师依法获取法律文书其目的正是为了掌握与其承办案件有关的信息以便为委托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从这一层面上看,律师获得法律文书是以当事人依法享有知情权为基础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公民或具有拟制人格的法人或组织(为了表述方便以下统称公民),《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 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显然,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公民在参与行政或诉讼仲裁程序中,为保障程序的顺利有效运行,公民有权利及时获悉有关机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书、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文书既有程序意义的、也有实体意义的。这些法律文书均是公民作为当事人应当享有的知情权的一部分,更是一种宪法性权利。
  2、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扩张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成为当事人参与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活动的辅助人,通过律师代理辩护等服务提升当事人的交涉能力和表达能力,因此,委托代理(辩护)制度的设立,实质上是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补充、延伸和扩张。公权力机关依法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这是当事人享有程序上的基本权利,而律师通过当事人的授权与当事人共同分享相关的程序性权利,即通过接收法律文书来保障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源,以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3、律师执业的基本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一文中规定:“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两院三部”负责人在解读《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提到:“……保障律师的知情权,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时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和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的范围。”
  由此可见,及时获得承办案件的法律文书是律师执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律师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委托人的代理人(辩护人),应当天然享有知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的权利,它不因法律的明示而存在,更不因欠缺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丧失,只有承办律师及时获得法律文书才能快速地分析判断委托业务的后续进程,从而给予当事人正确的建议,帮助当事人及时调整策略和判断,参与往后的相关程序性活动。
  三、律师接收承办案件法律文书的现状
  实践中律师的这项关乎服务质量甚至直接关乎到委托人程序性权利的基本执业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以法院送达法律文书为例,通常存在三种情况:1、同时送达给当事人和律师,2、先送到给当事人本人滞后送达律师,3、只送到给当事人本人不送达给律师。同时送达是法院理应做到之行为,无需争议,实践中,法院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通常是把法律文书存在时间差序送达给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致使律师不能和当事人同步掌握案件信息;更有甚者法院仅是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事后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律师文书已送达给其当事人便了事,此种情况下律师只得自行与当事人沟通联系,而这中间必然会出现一个时间差的问题。近年,随着网络的日趋成熟,电子送达也逐渐在法院系统中推广开来,《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目前,该电子送达尚未趋完善,大部分律师被自动开通送达邮箱后法院却未曾往邮箱里送达法律文书,甚至偶有出现办案人员“随心情”电子送达却未告知诉讼代理人的情况,结果是,电子送达方式没有解决应该及时向承办律师送到法律文书的问题
  综上,律师及时获得承办案件法律文书的现状不容乐观。
  四、律师未能及时获得法律文书的原因
  (一)现有法律规范未作明文规定
  纵观现有的法律规范,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送达制度基本以《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亦未有相关条文规定律师及时获得法律文书的权利。可见,律师及时获得法律文书的权利在立法上尚未作明文规定。
  那么,同一问题国外立法又是如何规定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 第677条、第678条规定:“判决向当事人本人通知”、“在代理诉讼具有强制性时,判决还应当首先按照律师间通知之形式,向诉讼代理人进行通知,非如此,向当事人进行的通知无效。在向当事人通知的文书中应当写明已完成此项手续”;《英国民事诉讼规则》 第40.5条规定:“法院有权要求向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律师送达判决或命令——如果判决或命令受送达当事人有律师代理的,法院可责令既向当事人送达判决或命令,亦向当事人的律师送达判决或命令”;日本文书送达制度 中对直接送达的规定是“向受送达人交付文书,有代理人的可以向代理人送达”。可以看出,除了法国的强制性诉讼中明确要求必须要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法律文书外,英国、日本的法律规定与国内法律均使用了“可以”一词。
  (二)公权力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尊重和保障不足
  作为送达主体的公权力机关,普遍认为把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后已完成了送达工作,至于是否还需送达给代理(辩护)律师、何时送达给代理律师往往并不重视,以致甚至出现了在当事人签收法律文书后超过了主张权利的期限,才把法律文书送达给律师。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归根结底是公权力机关未认识到及时获得承办案件的法律文书是律师执业的基本权利,而公权力机关依法应当予以足够尊重和保障。
  (三)公权力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意为之
  鉴于当前我国司法环境复杂而深刻的大背景,部分公权力机关和少数工作人员基于种种考量,刻意在当事人签收法律文书后推迟送达给代理律师,变相压制、妨碍律师辅助当事人行使合法诉权,以达到某种不能“在阳光下呼吸”的目的,导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复议权、异议权和再审申请权等。
  五、律师未及时获得法律文书造成的危害
  (一)侵犯公民知情权,造成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紧张关系
  如前所述,律师及时获得法律文书的权利是其依法及时享有案件知情权的保障,这也是律师能够保证为其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为当事人实现最大利益的前提。但是,法律文书不送达或迟延送达给律师,律师无从第一时间知晓所办案件的进展甚至裁判结果,而当事人以为代理律师和自己获取的信息是同等同步的,因而疏于主动与代理律师联系沟通,导致当事人极有可能因缺乏法律知识而盲目处理自己的程序权利。一旦当事人意识到由此造成的损失是由于没有得到承办律师及时帮助导致的,则当事人会质疑律师的办案能力、职业操守和服务水平,进而对律师产生不信任,造成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紧张关系。
  (二)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角度来看,律师及时获得法律文书的权利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但仍然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以刑事案件为例,有些法院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先把裁判文书送达给被告人,却不同时送达给辩护律师。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要与其辩护律师取得联系毕竟不如一般委托人便利,而辩护律师收到裁判文书时距离被告人签收日期之间已经产生了时间差,更甚至可能已经过了上诉期限,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诉权。更致命的是,这种诉权受到侵害后将难以救济。
  (三)妨碍律师基本执业权利的行使
  首先,律师不能及时获得承办案件的法律文书,必然无法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极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不专业、不用心的负面形象,影响到律师的个人声誉;其次,作为一项已得到业界认可的基本执业权利,公权力机关不及时把法律文书送达给律师,将会影响到律师对承办案件的及时归档。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关于引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公权力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当然是归档材料中的重要部分。办案人员不及时把法律文书送达给承办案件的律师,以致律师因欠缺卷宗材料而迟迟无法归档。
  六、律师及时获得法律文书的权利的保障
  (一)出台配套实施办法从程序上保障权利的实现
  公权力机关作为法律文书的形成者和制作者,其如何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律师是否能及时获得承办案件的法律文书。即使该基本执业权利未以条文形式明确规定在法律中,也应当采取有力举措对之进行保障。譬如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地方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及实施办法对该权利进行程序上的设计,对应当如何实际保证律师获得法律文书对公权力机关的送达进行细化规定:法律文书应当同一时间送达给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若当事人授权给代理律师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文书如果存在先后顺序分别送达给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当事人行使相关程序性权利的期间是否能以律师签收的次日开始计算;判决结果出来后,明确及时送达给律师的期间等等。
  此外,还可制定保障律师基本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把保障律师及时获得法律文书的权利规定为强制性义务落实到形成法律文书的各个公权力机关中,比如规范公权力机关的送达行为,并对违反程序规定、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给代理律师、导致律师未能获得法律文书的行为制定适当的罚则。
  (二)设置律师维权投诉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违反行为规范如何追责有明确规定,罚则具体细致,但是却未谈及如若律师执业权利遭受了侵害,律师可以如何救济以及向谁寻求救济。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对公权力机关妨害律师依法及时获得法律文书的行为制定明确的处罚,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受理权利遭受侵害的律师的投诉和举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执业权利遭受侵害的律师进行救济,并对其中较为严重、典型的案例进行通报。
  (三)采用和完善及时送达法律文书给承办律师的工具和平台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多种多样,但实务中“送达难”的问题一直存在未得到真正解决。根据2013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为法院送达增添了新方式:一是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二是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还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进行送达。但是尽管法律上关于送达的规定不少,实务中办案人员却屡屡出现随心选择送达方式,内部更没有对是否应当同时把讼诉文书送达给代理律师形成共识,因此,应当尽早采用新的送达工具和平台,完善送达制度保障承办律师及时获得法律文书。
  七、结语
  总而言之,律师获得法律文书的权利应当得到公权力机关的保障,这不仅关乎公权力机关和社会对律师的尊重及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更关乎到律师是否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其所应有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站在法理学的高度上审视律师及时获得法律文书之权利,公权力机关对其的依法保障,不但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更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责任编辑 刘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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